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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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开展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发挥文物、博物馆行业及相关领域专家在文物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作用,特设立“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标委”)。

  第三条  文标委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文物、博物馆行业自主创新,规范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推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进步。

  第四条  文标委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组织,从事全国性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
  专业范围是:负责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文物调查与考古发掘、博物馆、文物保护,以及文物、博物馆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文标委由国家文物局归口管理并给予业务指导。

  第六条  文标委的国家顺序编号为:SAC/TC289
  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89 on Cultural Heritage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文标委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文物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采用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标准体系,审议文物保护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出制修订、复审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
  (四)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的审定工作,并与社会各相关单位协调,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等作出审查结论,提出拟发布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六)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文物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七)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开展文物保护领域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的研究,推荐文物保护领域的安全质量资格认证单位;
  (八)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以及翻译、出版、研究国外相关的标准和理论著作;
  (九)代表文物、博物馆行业参与国际性的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十)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应用及专业人员培训,并负责标准的解释工作;
  (十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出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十二)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委托开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文标委委员以在职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单位委员为主体组成,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人员和单位参加。每届文标委委员任期为三年。文标委组成方案由国家文物局提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文标委委员不少于三十人,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需要时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主任委员负责文标委的全面工作;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指导文标委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文标委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文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负责文标委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国家文物局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副秘书长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推荐,文标委聘任。

  第十一条  文标委设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
  个人委员由在文物保护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个人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可以连聘连任。对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或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文标委活动者,文标委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由国家文物局核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在文物保护及相关领域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事业、企业单位可提出申请,以单位委员的身份加入文标委。单位委员由归口部门推荐,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作为代表,参加文标委的工作。
单位委员与个人委员享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对文标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文标委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的权利;
  (四)委员有退会的权利,退会应书面通知文标委。

  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文标委章程,执行文标委决议;
  (二)参加和支持文标委的活动,承担文标委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准确地提供文标委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积极向文标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文标委章程,损害文标委名誉的委员,经文标委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标委可设通讯委员。
  通讯委员由文物保护及相关领域的事业、企业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文标委批准,名额不限。
  通讯委员须每年向文标委交纳会费,可以获得文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并可被邀请列席文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文标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制定文标委工作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组织标准的审查。

  第十七条  文标委换届调整和印章制作工作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及印章制作工作程序》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文标委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标准化发展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建议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建议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九条  文标委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协助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文标委委员、通讯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文标委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文标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提交文标委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
  文标委秘书处应在会议审查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包括附件),送文标委秘书处。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文标委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后作出发布或报请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文标委应在每年召开的全体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上,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文标委每年应向国家文物局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  文标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文物局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
  (二)通讯委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化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各类资助。

  第二十七条  文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标委举办的会议、开展的活动;
  (二)向文标委委员提供资料;
  (三)对制修订标准提供的必要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
  (五)秘书处日常办公;
  (六)翻译出版有关资料;
  (七)有关国际标准化交流活动;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必要支出。

  第二十八条  通讯委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事业单位的通讯委员每年2,000元,企业单位或个人名义的通讯委员每年3,000元。

  第二十九条  文标委经费的管理:
  (一)设立专用账户;
  (二)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三)编制年度财务使用报告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国家文物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及预算财务部门审议。国家文物局可视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文标委资金账户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  文标委秘书处指派专人对文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文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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