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发布实施 ——着力摸清煤炭和煤层气家底

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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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我国首部《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发布实施。根据《规划》,我国将加快大型煤炭基地资源勘查进程,加强对具备找煤条件的南方缺煤省区、西部边远地区的勘查,提供一批新的后备资源基地,开展煤层气资源评价工作,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商业性资源勘查。

  《规划》指出,我国将加快国家大型煤炭基地资源勘查进程。在神东、陕北、晋北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以优质动力煤和炼焦煤为重点,加快预查、普查,开展必要的详查,为大型煤炭基地规划建设提供地质依据。

  加强对具备找煤条件的南方缺煤省区、西部边远地区的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提供一批新的后备资源基地,增强煤炭供给能力。加强西部地区煤炭资源远景区、中东部地区深部煤炭资源远景区的调查评价,重点开展鄂尔多斯盆地、吐哈盆地、海拉尔—二连含煤区、苏鲁豫皖接壤区等煤炭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提供一批新的勘查后备选区。

  根据《规划》,我国将开展煤层气资源评价工作,促进煤层气工业发展。开展大同、焦作、黔西滇东等含气区带的煤层气资源调查与潜力评价工作,开展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及南缘、宁武、安阳—鹤壁、松藻等区域煤层气地质勘查,开展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及南缘和沈北等地区煤层气开发示范研究。

  《规划》要求,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国家煤炭基地与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和煤层气勘查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综合勘查”和“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规范煤炭和煤层气的勘查开发。对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产地开发,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

  《规划》强调,要加强对商业性煤炭地质勘查的规范和引导。加快13个大型煤炭基地地质勘查和现代化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根据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

  为适应国家矿产资源勘查战略的要求,《规划》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规划》明确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成为矿产勘查市场主体。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找矿企业。鼓励外商企业投资国内矿产勘查开发。

  与此同时,政府将着力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强化矿业权管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培育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政府原则上将不投资以赢利为目的的地质勘查项目。对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将通过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并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通过设立重点勘查规划区、限制和禁止等区域,对商业性矿产勘查进行布局引导。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鼓励社会投资者依法开展能源与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急需矿种的勘查,鼓励在中西部地区及边远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开展商业性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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